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23执540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银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临泽县沙河绿岛建筑公司综合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6956284422。
法定代表人:张磊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延伟,系该公司部门经理。
被执行人:钟华,男,汉族,1990年1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岳泰理想城3栋2单元1305室,身份证号码4302231990********。
本院立案执行的(2022)甘0723执540号申请执行人甘肃银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钟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99085元,执行费7386元;未履行标的497564.99元及执行费738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对被执行人钟华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保险、证券、工商、车辆、不动产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续查控中冻结被执行人存款共计1520.01元已扣划到案并向申请执行人领取。同时经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对其财产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钟华无正当理由拒不报告财产情况、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中依职权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后,仍未履行案件款。本案已穷尽各项执行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反馈执行措施及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并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及执行措施,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兰玉萍
审判员 张 杰
审判员 杜雅婧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