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23执540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甘肃银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6956284422,住所地临泽县沙河绿岛建筑公司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磊科。
被执行人:钟华,男,汉族,1990年01月0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90********,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岳泰理想城3栋2单元1305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钟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钟华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810108001********账户内存款CNY575.3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福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联系人:张杰联系电话:0936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