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23执17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甘肃银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科,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6956284422。
住所地:临泽县沙河镇绿岛建筑公司综合办公楼。
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临泽县新华镇胜利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20723C941585933。
住所地:临泽县新华镇胜利村十社。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甘肃银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泽县新华镇胜利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案案件款,经调查被执行人账户中有临泽县监察委员会发还的资金171360元转入临泽县新华镇胜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经向被执行人告知后,已扣划171360元。下剩案件款420553.31元,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0723执17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闫 瑶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