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银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银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3财保27号 申请人:甘肃银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泽县****2号楼下。 法定代表人:**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16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甘肃银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183236.19元。申请人甘肃银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2年9月13日,兰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银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仲裁中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183236.1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冻结)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甘肃银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