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县宏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租赁站、高台县宏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223执817号
申请执行人:******租赁站,住所地新疆为维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区北村乌伊公路南商贸城(集装箱基地)。
经营者:尹辉,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
被执行人:高台县宏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高台县城关镇东城河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高台县。
被执行人:谢金宏,男,1990年5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申请执行人******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高台县宏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谢金宏租赁合同一案,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42民终14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租赁站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台县宏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谢金宏给付租赁费62,491.29元,租赁物损失123,373元,违约金58,759.3元,案件受理费6,581元,依法承担本案执行费3,66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高台县宏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谢金宏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高台县宏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谢金宏至今未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高台县宏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谢金宏名下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高台县宏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号、×××号、×××号车辆已查封,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名下×××、×××号车辆已查封,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持有的高台县欣荣机械劳务工程队100%的股权、高台县远立洋阳关畜牧有限公司10%的股权、高台荣兴农牧业有限公司10%的股权已予以冻结。被执行人高台县宏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谢金宏名下再无其他财产。
三、本院通过传统查询,至高台县自然资源局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高台县宏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红星、***、谢金宏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五、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回案款。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伟
审 判 员  徐 韬
审 判 员  赵志莲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胡 军
书 记 员  汪锦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