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县宏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高台县宏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24民初443号
原告:高台县宏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巷道镇五里墩别墅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556292002Q。
法定代表人:李红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兵,系黑泉村公寓楼项目负责人。
被告:***,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住高台县。身份证号码:×××
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高台县宏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4月12日,原告以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台县宏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预收原告的受理费350元,退还其175元。
审判员  邢玮玮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许建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