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县宏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高台县宏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24执80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高台县宏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台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李红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高台县宏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9)甘07民终字第9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结案,该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高台县宏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欠款839792元,并按照年利率6%承担2015年至2019年5月22日前的利息219220.22元,之后利息按照年利率6%承担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本案受理费2140.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现在法律文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高台县宏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13062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4月2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监督卡、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21年4月21日、2021年5月7日、2021年6月2日、2021年7月14日、2021年8月26日、2021年9月13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公司及其法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
3.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台县宏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李红星提交了债务抵顶申请,申请以李红星执行***一案,案号(2020)甘0724执2136号,抵顶本案。
4.2021年9月2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但申请执行人涉及刑事案件无法到庭,其妻子孙淑英到庭后称无法与***联系,且对本案不知情无法做出决定。
5.本院向孙淑英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其同意延期执行,等待与申请人***沟通后再继续执行,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066171.22元,执行费13062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孔瑞东
审判员  张 帆
审判员  张玉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振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