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县宏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高台县宏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7民申2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铜汉,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高台县宏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高台县天和家园2号楼东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556292002Q。

法定代表人:李红星,系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高台县宏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瑞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2020)甘0723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请求撤销临泽县人民法院(2020)甘0723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依法对本案改判或重审,本案诉讼费由宏瑞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债权转让的前提是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宏瑞公司与五里墩村委会转让的债权并非真实、客观、合法、有效的债权,且***所购买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和该债权转让未经其同意,故村委会与宏瑞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导致***的利益受损,对该转让行为应当予以撤销,形成的债权转让协议并不能规制金额约束***。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本案中,***收到(2020)甘0723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可视为其接受该判决结果。现***主张该判决损害其合法权益,明显与其在该案一审中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且在再审申请期间***亦未提供新的证据对自己的再审申请事由予以印证。据此,仅程序而言本院对***的申请再审事由依法不予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芝琴

审判员  张宏志

审判员  俞 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芸芳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