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8518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XXXXXXXXQF79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陕西瑞***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89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3年2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两当县,身份证号码:622XXXXXXX********。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作出(2022)陕0116民初85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83650.4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西安**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名下在金融机构存款283650.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 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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