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雁执字第01548-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3月28日出生。
被执行人陕西紫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紫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西中民高终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中民高终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期履行。嗣后,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紫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西安高新支行有开户,且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遂依法从该行扣划了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本案全部案款和执行费共计8434.90元,本案执行完毕。综上所述,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西中民高终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闫伟忠
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代理审判员张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