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紫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众人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诉陕西紫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雁民初字第06085号
原告:深圳众人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镇旺棠工业区第15栋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紫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40号康鸿产业园A座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众人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紫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众人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7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268.5元。
代理审判员宁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