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02民初1814号之一
原告:陈文彬,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身份证号码:43232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紫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1号汇鑫IBCC座7层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4113233J。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陈文彬与被告陕西紫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文彬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陈文彬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文彬撤回对被告陕西紫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23.82元,财产保全费3743.82元,合计8867.64元,由原告陈文彬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