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02民初181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文彬,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身份证号码:43232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紫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1号汇鑫IBCC座7层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4113233J。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文彬与被申请人陕西紫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作出的(2022)湘0902民初18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紫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4764.4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因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文彬与被申请人陕西紫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陈文彬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陈文彬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紫洲装饰工程采取的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湖南益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红旗牌CA6520H0EVXA(车牌号码湘HD1××**)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