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陕0113民初18060号
原告:陕西天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房。
法定代表人:张永润,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延玲,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西安震撼健身运动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超超,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天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竣建筑公司”)与被告西安震撼健身运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撼健身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延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震撼健身公司经公告送达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竣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装修款1447325.46元;2.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35138元(从2019年4月23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24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4日,原、被告签订《装修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经营的主体俱乐部室内装修工程,合同价款暂定为60万元,最终工程总价以决算为准,且约定本合同价款以双方确认为结算依据。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原告进场施工三日内支付5万元,工程施工过程中支付15万元,工程验收完工后支付20万元,剩余款项于2019年2月20日前支付工程决算总造价的80%,剩余尾款在工程决算后暂定于2019年4月30日前付清。并约定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预期付款的0.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被告双方还约定涉案装修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由被告出示设计方案并确认材料的规格及质量。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根据原、被告于2019年4月1日作出并确认的结算表,本涉案装修工程含税总造价为1776325.46元。原告自进场施工后,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了5万元材料费,后于2018年11月21日至2019年4月22日陆续支付329000元,至今尚欠装修工程款1447325.46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相关义务。
被告震撼健身公司未到庭应诉、未答辩、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4日,被原告天竣建筑公司与被告震撼健身公司签订《装修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为原告位于西安市高新区XX路与科技一路十字万象汇的主题健身俱乐部提供室内装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供气时间为2018年10月20日至2018年12月24日;合同价暂定为60万元,最终工程总价以决算为准;双方并对工程价款及结算做了如下约定:1.原告进场施工三日内支付5万元,工程施工过程中(暂定2018年11月15日)支付15万元,工程验收完工后(暂定2019年1月5日)支付20万元,剩余款项于2019年2月20日前支付工程决算总造价的80%,剩余尾款在工程决算后暂定于2019年4月30日前付清。如被告须原告开具工程发票,则被告须向原告支付工程总造价的6.5%作为税金。2.本合同价款以双方确认为结算依据,具体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的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了所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运输费、间接费、利润、税金以及材料、设备等供应到现场能够正常使用不可或缺的工作及责任的所有费用。2019年2月份,该工程竣工。2019年4月1日,原、被告对该工程进行决算,最终确定的决算价款为1776325.46元。
另查明,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如下:2018年10月25日支付50000元、2018年11月21日支付40000元、2018年11月28日支付10000元、2018年12月3日支付30000元、2018年12月7日支付30000元、2018年12月12日支付20000元、2018年12月16日支付50000元、2019年1月3日支付10000元、2019年4月23日支付25000元、2019年1月8日支付14000万元、2019年1月11日支付30000元、2019年1月14日支付3000元、2019年1月16日支付17000元,以上合计329000元。
以上事实,有《装修施工合同》、震撼健身决算表、银行付款电子回单及微信转账截图、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装修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对被告的健身房进行了装修,且双方于2019年4月1日对该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故被告应当按照双方决算的工程价款履行付款义务,逾期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装修款1447325.46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震撼健身公司庭审时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安震撼健身运动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陕西天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修款1447325.4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该损失从2019年4月23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24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14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西安震撼健身运动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在履行以上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史 伟 萍
审 判 员 吕 瑞 涵
审 判 员 郑 彤
二〇二〇 年 六 月 十四 日
书 记 员 史 艺 华
打印:相丽华 校对:付一飞 2020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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