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8938号
原告:陕西天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房。
法定代表人:张永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延玲,女,汉族,1977年5月29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金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天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金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天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天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天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晓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