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5民初3110号
原告:陕西**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吕兹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攀,男,1990年10月2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奇台县特变电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法定代表人:赵旺盛,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奇台县特变电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本案定于2022年8月8日开庭,陕西**门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门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贝贝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谢晓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