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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某某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899号 原告:陕西**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住该公司。 原告陕西**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陕西**门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40元,由原告陕西**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