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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陕西某某门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宁0104执异273号 案外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恒大御景小区20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该工会委员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陕西**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后围寨村西工业园壹号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恒大御景小区20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陕西**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昊天公司工会)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昊天公司工会称,(2021)宁0104民初16461号民事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兴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5月5日将本工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支行开立的账号为XXXX账户内资金扣划67752.41元,现提出异议,请求法院将扣划的67752.41元返还本工会。 本院查明,2021年12月2日本院受理**公司诉昊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作出(2021)宁0104民初16461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陕西**门业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66122.4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727元,由被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公司申请执行,2022年4月6日本院以(2022)宁0104执3363号立案执行,2022年5月5日本院将昊天公司工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兴庆支行开立的账号XXXX账户内资金划拨67752.41元,同时从昊天公司账户划拨914元,2022年5月6日本院支付**公司67763.41元,并交纳执行费903元,当日,该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2022年5月10日昊天公司工会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六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前提出。因(2022)宁0104执3363号执行案件于2022年5月6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昊天公司工会在结案后提出异议,已无法按照执行异议程序进行救济,其异议本院依法不予受理,其可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周 勇 审判员 李 静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