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海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海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立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1024执3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西安海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XX。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海星城市广场。

法定代表人:黄纳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立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X。

住所地:山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滨河西路体育场西侧。

法定代表人:廖礼琴,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海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立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陕1024民初86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由被告陕西立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前向原告西安海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869126.6元;若被告到期未履行,应支付自2019年4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原告西安海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975元,被告陕西立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该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陕西立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海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陕西立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200元,本院收取案件执行费31091元。申请执行人西安海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领取案件款1969109元后,以双方当事人对剩余案件款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1024执3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鸿雁

审判员  赵 虎

审判员  房小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