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海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海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立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1024执恢127号

西安海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立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海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立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陕1024民初86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由被告陕西立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前向原告西安海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869126.6元;若被告到期未履行,应支付自2019年4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原告西安海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975元,被告陕西立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该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陕西立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海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受偿债权1969109元。现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调解书内容,申请执行人西安海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立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900017.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97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由陕西立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20年12月23日前向西安海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工程款850000元;对剩余工程款50017.6元以及(2019)陕1024民初8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49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还有陕西立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西安海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尾款(工程质保金)等未到位款项,西安海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予以放弃,不再要求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陕西立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2月23日将工程款850000元向申请执行人西安海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1024执恢12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12月23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