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海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海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陕西省军区西安第十七离职干部休养所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执815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海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黄纳光。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陕西省军区西安第十七离职干部休养所,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马晨晖。
申请执行人西安海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陕西省军区西安第十七离职干部休养所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陕西省军区西安第十七离职干部休养所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3民初264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西安海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判决书判令:一、中国人民解放军陕西省军区西安第十七离职干部休养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西安海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8380.59元;二、西安海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陕西省军区西安第十七离职干部休养所东院综合楼顶层楼梯、综合楼顶层室内、综合楼顶层走廊、锅炉房顶棚、油机房顶棚、浴室内顶棚、浴室走廊顶棚、车库房屋、篮球场东侧四间房屋屋顶、车场宿舍渗漏的质量保修义务。
本案,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互付给付义务,且应当同时履行,当申请执行人未履行其应负的质量保修义务时,其要求被执行人交付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的要求不符合公平原则,故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待西安海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义务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113执8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闫伟忠
审判员  张虎虎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雷耿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