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金九州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03执异37号
本院在执行陕西金九州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金九州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陕西金九州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称,其对(2020)陕0103执4308号结案通知书不服,该案并为执结。执行中仅执行了欠款本金及迟延履行金,而本案应从2013年9月起给付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再2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按判决书主文全面执行完毕,本院作出(2020)陕0103执4308号结案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陕西金九州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一般债务利息,因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故其所请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查,陕西金九州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再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为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陕西金九州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1875409.45元,陕西金九州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维修费用110591.1元。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20年5月19日陕西金九州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按判决内容执行本金1712748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2289元。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但认为还应当执行从2013年9月起的一般债务利息。2020年6月22日本院作出(2020)陕0103执4308号结案通知书,并于2020年7月2日送达陕西金九州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驳回陕西金九州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姚立军 审 判 员 张 婷 审 判 员 阮 宇
书 记 员 张 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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