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冠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陕1021执保132号
申请人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冠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1021民初25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36256.13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本院已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冠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以436256.13元为限),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1021执保13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4月26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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