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国中星城置业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16财保15号
申请人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国中星城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8203083.29元的银行资金,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本院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核查后,认为该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为真实有效,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自愿承担本诉讼中相关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西安国中星城置业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科技园支行XXXXXXXXXXXX账户及中信银行西安西大街支行XXXXXXXXXXXXXXX1868账户内共计8203083.29元的资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