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商南县秦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陕1023民初980号
原告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龙建司”)与被告陕西省商南县秦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秦东集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龙建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栋与郑某某、被告秦东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社安与张慕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鑫龙建司与秦东集团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鑫龙建司依约交纳保证金,并按期完工,工程亦已竣工验收,秦东集团理应及时退还保证金。双方对代付416855.05元劳务费及王巍领取3万元的事实均认可,依法确认,故质保金剩余金额为553144.95元。该施工合同中并未约定利息的支付方式及保证金退还期限,故对鑫龙建司要求秦东集团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近年来,双方曾为工程款事宜多次诉讼解决,故对被告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法律事实如下: 2013年5月14日,鑫龙建司中标秦东集团的“秦东集团生态园林度假村酒店项目三段康乐养生苑书画院的装饰装修工程”,秦东集团于当日向鑫龙建司送达中标通知,载明:“限你(鑫龙建司)在2013年5月15日18点之前交纳质保金100万元,逾期视为放弃中标”。同年5月20日,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五、工程总造价:人民币1140万元整。八、付款方式:……4、乙方交纳工程总造价10%的质量、安全、工期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决算后一周内退还乙方”。同年5月21日,鑫龙建司向秦东集团交纳装修工程保证金100万元。同年11月15日,鑫龙建司与潘某乙签订《装修装饰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将涉案工程转包给潘某乙承包施工。2014年8月1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2016年12月28日,据被告要求,秦东集团代鑫龙建司支付潘某乙劳务费416855.05元,2017年4月29日,王巍经手从被告处领取保证金30000元。2017年至2018年,原被告之间为工程款等费用多次诉讼。
一、由被告陕西省商南县秦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553144.9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32元,减半收取5316元,由被告陕西省商南县秦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若一方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贾珍亚
法 官助 理 徐 莉 书 记 员 张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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