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领航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陕01民终7802号
上诉人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鑫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领航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领航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8)陕0103民初14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经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上诉人西安鑫龙公司亦未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8)陕0103民初14327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向被上诉人山东领航铝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责任;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内容不清,且认定事实的部分内容与判决结果互相矛盾,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承包了上诉人阳光天地项目的工程,一审法院既然通过“另查明”的方式认定鑫龙公司与***签订《内部承包责任书》,认定***与鑫龙公司是承包关系,则***对外的行为应属个人行为,对外作出的承诺应仅对其本人有效。被上诉人***提交的“任命决定”因其致函单位仅指向西安市国中星城置业有限公司。故该任命决定仅对西安国中星城置业有限公司有效。且该任命决定的内容明确任命***的权限为:负责施工现场管理技术及协调各部门管理人员的相关工作,不参与合同经济谈判。故***无权代表鑫龙公司对外签订合同,2015年9月21日***以阳光天地项目与被上诉人山东领航铝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材料购销合同》对鑫龙公司不产生效力,且鑫龙公司对该合同也没有追认,更没有实际履行。更重要的是领航公司在签订合同及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都明确知道与其签订合同的向对方是***,这一点从2015年11月24日领航公司给***、***发的对账函对象及对账函中的内容及2015年11月26日对该对账函的确认也是***、***个人,并没有鑫龙公司的确认,甚至连阳光天地项目章都没有,故领航公司、***、***的行为均表明与领航公司建立合同关系的是***、***,履行合同的是***、***,向领航公司具有付款义务的也应该是***、***,与鑫龙公司无关。而2015年11月26日***、***向领航公司出具的还款计划书也是其二人的个人行为,与鑫龙公司无关。因为领航公司明知与其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是***、***,而非鑫龙公司,故领航公司不是善意第三人,故无论***、***与鑫龙公司关系如何,其二人对领航公司的行为都不属于职务行为,也不构成对鑫龙公司的表见代理。其二人的行为仅对其二人本人有效。综上所述,鑫龙公司并没有与领航公司建立合同关系,与领航公司建立合同关系、并履行合同的主体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山东领航铝业有限公司辩称1.我们的合同和鑫龙签订的不是和***个人签订。2.***是否具有权限我们不予认定,我们是和公司签订,合同有公司盖章,我们不知道***和鑫龙公司的关系。因此我们认为鑫龙公司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是否有权代理西安鑫龙公司从事与材料采购合同相关的活动,西安鑫龙公司是否应对山东领航公司的货款承担偿还责任。上诉人西安鑫龙公司系西安阳光天地项目承包商,与原审被告***签订《内部承包责任书》,承包西安阳光天地项目幕墙、铝合金门窗工程中48#、49#外装饰工程,***挂靠上诉人西安鑫龙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承接该项目的施工建设,上诉人西安鑫龙公司聘任原审被告***为鑫龙公司项目部负责人,负责项目工程部的日常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上诉人西安鑫龙公司还给原审被告***出具任命书,任命其为西安阳光天地项目幕墙、铝合金门窗工程(一标段)项目经理,挂靠期间,案涉被上诉人山东领航公司供货的产品已经用于该项目的建设。故原审被告***以上诉人西安鑫龙公司阳光天地项目部授权代表名义与被上诉人山东领航公司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并在收货后,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原审被告***、***在被上诉人山东领航公司的对账函和还款计划书上以需方名义及履约还款人名义签字确认,均是代表上诉人西安鑫龙公司的授权代理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上诉人西安鑫龙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上诉人西安鑫龙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上诉人西安鑫龙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西  平 审 判 员  孙      鹏 审 判 员  何 育 凯  
法官  助理  宋  泽  荣 书 记 员  刘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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