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16民初27号
原告余照海。
委托代理人*象稳,湖北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铁岭君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阳光园6区3期10幢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武汉盘龙鑫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发展区下**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照海诉被告铁岭君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盘龙鑫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照海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余照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余照海负担。
审判长郑勇前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夏琳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