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73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毛竹,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供应。
被告武汉盘龙鑫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供应、武汉盘龙鑫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建勇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供应、武汉盘龙鑫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涂娅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