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永鹏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2342号
原告:****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常福工业示范园花园湾一街59号。
法定代表人:严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云,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朱雀大街北段158号。
法定代表人:罗宝利,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建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谈 力
书 记 员 陈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