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永鹏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煤长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6民初705号 原告:中煤长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新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丹,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常福工业示范园花园湾一街5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武汉金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江大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煤长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金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3年2月24日,原告中煤长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煤长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煤长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煤长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殷 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