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银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银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湖南业达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执165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银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8栋7层701房。
法定代表人:朱祝武,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业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799号南湖东怡大厦A栋25楼2507室。
上述申请执行人湖南银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业达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3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初64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截至本裁定之日止,被执行人湖南业达建设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湖南银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剩余改造工程款300000元,利息1330元(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2年2月12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3月15日),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419元,以上合计30574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业达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574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 益
审 判 员  周卫红
审 判 员  张 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童豪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