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22执3072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6年0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执行人:**,男性,1969年02月0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执行人:安徽国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太和县太亳路西侧1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698999847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永庆丰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太和县建设路与太亳路交叉口门面楼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570446653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国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永庆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8)皖1222民初4796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 2.二次通过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提交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股份、证券、银行存款、网上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 3.因被执行人既不及时履行义务又不申报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并限制其高消费。 4.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家庭及经济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鉴于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太和县(2018)皖1222民初4796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建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