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203执7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安徽国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清河东路新大陆小区15号楼2**10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69899984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国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到位10528.11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余款需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8)皖1203执776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