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安徽国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22民初6593号 原告:***,男,194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和县。 原告:***,男,195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和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国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太亳路西侧1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69899984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永庆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建设路与太亳路交叉口门面楼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57044665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太和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国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永庆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高 峻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