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22民初6593号
原告:***,男,194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和县。
原告:***,男,195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和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国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太亳路西侧1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69899984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永庆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建设路与太亳路交叉口门面楼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57044665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太和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国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永庆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高 峻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