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222执1086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7月12日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2月7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5年3月2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执行人:安徽国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太亳路西侧174号,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永庆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建设路与太亳路交叉口门面楼306室。法定代表人:**,经理。 ***诉被执行人**、**、安徽国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永庆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太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222民初46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安徽国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永庆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偿还原告***人民4946500元及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本院于2018年05月04日立案执行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18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2.2018年5月8日、7月12日、8月20日三次通过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提交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股份、证券、银行存款、网上银行存款、车辆信息,被执行人**民下有***小轿车一辆(皖A×××××),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明确表示该两辆车价值不大,不要求查封。 3.被执行人位于太和县国泰路西侧盛世华庭43号楼101户以及盛世华庭幼儿园,该两处房产另一关联案件正在处置该房产,待该房产处置后本案参与分配。 4、2018年9月29日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5.2018年9月2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将执行情况向其通报,其同意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鉴于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皖1222执10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樊 彬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笔录 (2018)皖1222执1086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时间:2018年09月29日 地点:执行局 合议庭成员:审判员***樊彬*** 记录人:书记员*** 樊彬:1.2018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2.2018年5月8日、7月12日、8月20日三次通过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提交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股份、证券、银行存款、网上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但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被执行人位于太和县国泰路西侧盛世华庭43号楼101户以及盛世华庭幼儿园,该两处房产另一关联案件正在处置该房产,待该房产处置后本案参与分配。 4、2018年9月29日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5.2018年9月2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将执行情况向其通报,其同意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鉴于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同意上述的意见。 ***:同意上述的意见。 合议庭决议:终结本院(2018)皖1222执10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