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国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623执6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执行人:安徽国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2226989998478,住所地阜阳市清河东路新大陆小区15号楼2**1007室。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国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胡 喆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汝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