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623执6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执行人:安徽国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2226989998478,住所地阜阳市清河东路新大陆小区15号楼2**1007室。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国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胡 喆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汝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