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222执1876号
申请执行人:***,男,回族,1943年1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申请执行人:***,男,回族,1952年7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安徽国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太亳路西侧1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6989998478。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永庆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建设路与太亳路交叉口门面楼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5704466537。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安徽国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永庆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太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222民初3913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453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2.经两次通过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提交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股份、证券、银行存款、网上银行存款、车辆信息,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3.经传统查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4、因被执行人既不及时履行义务又不申报财产,本院已通过网络限制其高消费。
5.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将执行情况向其通报,其同意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鉴于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栽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樊 彬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笔录
(2018)皖1222执1876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时间:2018年11月23日
地点:执行局
合议庭成员:审判员***樊彬***
记录人:书记员***
樊彬:1.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安徽国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永庆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太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222民初3913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453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2.经两次通过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提交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股份、证券、银行存款、网上银行存款、车辆信息,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3.经传统查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4、因被执行人既不及时履行义务又不申报财产,本院已通过网络限制其高消费。
5.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将执行情况向其通报,其同意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鉴于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同意上述的意见。
***:同意上述的意见。
合议庭决议:终结本院(2018)皖1222执18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