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海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李国树、滕传岭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民初5111号
原告:李国树,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峰,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传岭,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刘孟来,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河北海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徐东兴,男,董事长。
被告:宋立彬,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王景付(曾用名:王宪彬),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第三人:沧州临港海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中捷产业园区朱胡新村。
法定代表人:宋立彬,男,董事长。
原告李国树与被告滕传岭、刘孟来、河北海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宋立彬、王景付(曾用名王宪彬)及第三人沧州临港海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国树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滕传岭、刘孟来、河北海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宋立彬、王景付(曾用名王宪彬)及第三人沧州临港海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国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国树撤回对被告滕传岭、刘孟来、河北海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宋立彬、王景付(曾用名王宪彬)及第三人沧州临港海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国树承担。
审判员  董海荣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