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海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黄骅市乾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北海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执保1280号
申请人:黄骅市乾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黄骅市沈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5782465680。
法定代表人:王俊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浩,河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海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西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700772773T。
法定代表人:许东兴。
申请人黄骅市乾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海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9868193.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黄骅市乾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骅市乾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海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868193.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郭淑仙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泽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