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海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黄骅市乾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北海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3财保431号
申请人:黄骅市乾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黄骅市沈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5782465680。
法定代表人:王俊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浩,河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海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西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700772773T。
法定代表人:许东兴。
申请人黄骅市乾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北海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骅市乾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河北海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9868193.5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骅市乾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文利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秀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