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写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恒胤装饰材料厂与上海写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4民初6751号
原告:上海恒胤装饰材料厂,住所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颜亦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写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其佳,上海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昱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恒胤装饰材料厂与被告上海写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上海恒胤装饰材料厂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恒胤装饰材料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海恒胤装饰材料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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