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写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写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友联创智(武汉)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04民初23764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写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之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友联创智(武汉)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写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友***(武汉)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友联创智(武汉)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反诉。2018年1月9日,上海写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友联创智(武汉)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经查,友联创智(武汉)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写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友联创智(武汉)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于法无悖,均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海写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本案反诉按友***(武汉)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1元,由上海写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