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勤事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PARKSOOGEUN。 委托代理人古晶,上海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环境保护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勤事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环境保护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实际经营地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涉案合同履行地位于湖南省永兴县,本案应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或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注册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属本院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环境保护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环境保护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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