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勤事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200号

原告勤事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PARKSOOGEUN。
委托代理人古晶,上海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环境保护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勤事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环境保护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实际经营地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涉案合同履行地位于湖南省永兴县,本案应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或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注册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属本院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环境保护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环境保护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刘侃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相关案号:(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624号查看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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