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1执104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3号2室。
法定代表人洪祖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华平,北京法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英芳,北京法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环融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绿景苑小区2号楼4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杜静,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龙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7号4层东侧。
法定代表人杜静,董事长。
上海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与北京环融投资有限公司、龙彩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189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环融投资有限公司配合龙彩投资有限公司办理将上海环境保护有限公司持有的3.3%股权变更至北京环融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工商登记手续,并要求被执行人北京环融投资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91 365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相关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上海环境保护有限公司持有的3.3%股权变更至北京环融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被执行人龙彩投资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环融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环融投资有限公司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本院已前往被执行人北京环融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环融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1654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汪 霄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杨 静
书 记 员 李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