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8624号
原告:上海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3号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经纬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38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环境保护有限公司诉被告经纬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上海环境保护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环境保护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环境保护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刘 姗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