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02执恢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和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航公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7273674X9。
法定代表人:邹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梦莹,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蚌埠市莫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723号地王大厦1层、4-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8362740X1。
法定代表人:任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和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蚌埠市莫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6)皖03民终13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蚌埠市莫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于2017年3月10日前给付上海和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00万元(汇入账号4367××××0832,户名严宝勤,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七宝支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和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依照双方在调解主文第二项所约定的“如不按期履行,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蚌埠市莫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履行本院(2016)皖0302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和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款人民币108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月利率0.5%计付利息(以工程款108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义务。该案后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以(2017)皖0302执21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蚌埠市莫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和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蚌埠市莫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立即给付工程款108万元,并支付利息和迟延利息。本院审查后,以案号(2021)皖0302执恢33号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通过EMS向被执行人蚌埠市莫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在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并在送达后七日内向本院报告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状况。
2、期限届满,因被执行人未按财产报告令的要求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遂作出(2021)皖0302执恢33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蚌埠市莫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布限制消费令。具体信息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3、多次通过全国“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人行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网络资金、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以及银行账户开设信息进行查询。除余额合计7732.02元且其中的7767.87元已被其他法院冻结在先的5个银行账户外,未再反馈被执行人蚌埠市莫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信息。对反馈的银行账户,已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了(轮候)冻结,共实际冻结到54.15元。
4、从蚌埠市龙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被执行人蚌埠市莫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是在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旅客住宿、小型餐馆、酒店管理、酒店用品、酒店设备、百货的销售等,经营状态为存续,住所地位于本市××路××号××大厦××层××层,注册资本1100万元,共有两名股东,其中任志刚实缴出资额1000万元、持股比例90.9091%,王琛实缴出资额100万元、出资比例9.0909%。
5、至蚌埠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和蚌埠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蚌埠市莫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市有房屋、土地等不动产。
6、至蚌埠市××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蚌埠市莫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市有车辆信息。
7、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蚌埠市莫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上述保险公司有投保记录。
8、至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荣街证券营业部、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涂山路证券营业部、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淮河路证券营业部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蚌埠胜利西路证券营业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蚌埠市莫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上述机构有证券、资金账户。
9、至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驻地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蚌埠市莫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住所地已被其他经营机构使用。
10、被执行人蚌埠市莫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志刚应本院电话传唤要求,于2021年4月8日来院进行执行谈话。任志刚表示,对于本案的工程款,被执行人已无力偿还,一方面,被执行人在2017年年底就已停止经营,因涉及“易租宝”案件,被执行人的账户以及其本人及另一股东王琛的个人账户和其他财产如房产、车辆、股权等均被公安部于2017年年初冻结和查封,以致于连日常的经营费用都无法支付,且因欠付经营场所的租金,所有权人要求收回房屋,所以只能停止经营;另一方面,被执行人本就没有什么财产,仅有的一些床具、床品、电视等设施也早已被抵付租金了,现已无任何财产,相反却有3000多万的债务未偿还。
11、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以电话约谈的方式将上述财产查询情况、已采取的执行措施等执行情况如实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有被执行人蚌埠市莫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提供。明确告知若提供不能,本院将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发现被执行人蚌埠市莫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时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不论是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线上查询,还是前往相关单位进行传统和驻地调查,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7732.02元的银行存款外,未再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查询到的银行存款中,本院能够处置的只有冻结到的54.15元,尚远不足以交纳依法应优先交纳的执行费。因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可认定被执行人蚌埠市莫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本案系金钱给付执行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则意味着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加之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蚌埠市莫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失信和限制消费惩戒,并将相关执行情况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等如实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持异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中亦规定了“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不受《终本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三个月期限的限制”,故本案现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一)、(二)、(三)、(五)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3民终13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蚌埠市莫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松
审判员 王 玮
审判员 郭利利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