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中航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医院与温州中航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04民初1139号
原告:温州市瓯海区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温州中航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汝演。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瓯海区人民医院诉被告温州中航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通知原告温州市瓯海区人民医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缴纳,又没有申请缓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州市瓯海区人民医院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任宁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