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锦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与被执行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802执41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周某某,女。
被执行人乔某某,男。
被执行人榆林市锦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某某。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周某某、乔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02民初230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周某某、乔某某等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30万元从2014年5月1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乔某某对上述借款中的2779472元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4334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437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周某某、乔某某、榆林市锦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本案全部案款,并已对付。故本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陕0802民初2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刘德贵
执行员  项志军
执行员  庞兴宇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赵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