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榆执字第00344-2号
申请执行人XXX
被执行人榆林市锦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西沙沙河村林校家属院。
法定代表人乔建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榆林市锦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2014)榆执字第00344-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榆林市锦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榆林市锦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了执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榆林市锦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项志军
审判员 王泽彪
审判员 刘 毅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李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