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榆执字第0237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榆林市锦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XX,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榆林市锦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19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工程款人民币3万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榆林市锦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3万元,并已交纳执行费人民币4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榆民初字第01924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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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秦卫东
审判员 刘 毅
审判员 杨文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 城